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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德祥五金经营部诉被告陈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50

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德祥五金经营部诉被告陈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德祥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1264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德祥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德祥五金经营部负担12元,被告陈建辉负担13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二十八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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