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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钢牛诉被告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281号

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

本院受理原告李钢牛诉被告南京贝特尔塑业有限公司、黄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下欠货款23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薛枫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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