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782号
张春鸣:
本院受理原告姜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春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晓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春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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