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64号
周亚琴:
本院受理原告平元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整,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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