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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世彬诉被告李军伟、王必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382

李军伟、王必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彬诉被告李军伟、王必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彬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彬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王必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必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军伟追偿。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军伟、王必贵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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