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823号
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成祥、颜红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联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骄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成祥、颜红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三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179753.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