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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35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48489.68元,利息、罚息、复利45894.39元,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自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李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6392.5元;三、原告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李梅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777号东郊小镇第三街区1幢608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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