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472号
毛伏金:
本院受理石红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4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伏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红梅房屋租金8600元、物业费72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325.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毛伏金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红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