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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平昕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罗娟、鲍定江、宋发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2117号

罗娟、鲍定江、宋发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平昕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罗娟、鲍定江、宋发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被告罗娟、鲍定江、宋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480万元、2880万元、144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京彤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苏0116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南京平昕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54元,由被告罗娟、鲍定江、宋发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月四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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