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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唐正龙、张月、颜兰、唐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500

唐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唐正龙、张月、颜兰、唐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50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正龙、张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278946.76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时间、计息标准计付);二、如被告唐正龙、张月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可申请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上城路2号弘阳旭日上城二区21幢2单元2905室不动产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被告唐正龙、张月上述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34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654元,由被告唐正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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