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张福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43

张福斌: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福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欠款15214.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张福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