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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杜家玉诉被告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77

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家玉诉被告俞婷婷、彭飞、南京霁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杜家玉1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杜家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18元减半收取9009元,由被告俞婷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二十七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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