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83号
何启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庭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款179400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暂计435.5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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