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吉诉被告安徽乐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智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167号

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智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诉被告安徽乐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1、判令两被告退还充值款89982元,并支付赔偿金119994元(按39998元的三倍计算),共计为209976元;2、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