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033号
张颖:
本院受理原告陈扬诉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700元及利息92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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