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破30号
本院根据沈天明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2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36层,邮编:210019;联系人:单律师,联系电话:025-8317800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