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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破31

 

本院根据债权人姜健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王宁虎任管理人负责人。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的债权人2022年11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江岛智立方C幢1单元4层;联系人:笪王凯,联系电话:139159644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斗山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