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百千诉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485号

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

本院受理原告张百千诉被告薛梁峰、南京督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