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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阳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921

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阳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培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2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阳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679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679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阳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南京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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