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84号
徐玉磊: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玉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9719.9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914.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1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2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徐玉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元;三、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玉磊名下的车辆(车架号WDDHF4JB8BA263817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99719.9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徐玉磊负担2540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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