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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任垚诉被告郭江、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91

郭江、俞文

本院受理任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1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任垚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0470元,由原告任垚负担150元,由被告郭江负担103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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