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异70号
黄怀玉、黄木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永新金属表面处理厂申请追加你两人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1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黄木兰、黄怀玉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黄木兰、黄怀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新镀锌厂履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95
本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