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74号
徐山、袁欣生:
本院受理原告蒋太国与徐山、袁欣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山、袁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同原告蒋太国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太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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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