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成勤诉被告刘笑、李玲、郑明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236

刘笑、李玲、郑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勤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笑、李玲支付原告方律师费10000元,其中承担(2022)苏01民终4916号、4950号被上诉方律师费7500元,本案原告方律师费2500元;2、判令被告郑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四

 

 

 

承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025-837687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