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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郭岩诉被告徐志勇、南京汇智立动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941

徐志勇、南京汇智立动公关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2021)苏0111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债务中未清偿的2006000元向原告郭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志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乾中护理院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南京汇智立动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2021)苏0111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中未清偿的200600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郭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京汇智立动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郭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0元,由原告郭岩负担830元,被告徐志勇负担226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月十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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