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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继新、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802

张继新、李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196277.13元,利息12974.51元并自2022年7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57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9幢1单元502室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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