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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新诉被告江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0-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940

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新诉被告江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94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新装修款3563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以356324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46元,由被告江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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