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60号
甄长师、甄长球、甄长英、甄长霞:
本院受理原告邓传菊诉你们及甄长河、甄长兰、甄平,以及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办事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1.58亩土地补偿款59408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将59408元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室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