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861号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本金149129元及利息(以149129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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