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007号
程安:
本院受理孙利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0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利华支付欠付租金95300元;
二、被告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利华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0元(原告已预交2230元),由被告程安负担。被告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230元,并向本院给付2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