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775号
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志信永诚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4400元及违约金,以34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万分之一每天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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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