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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307

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雯诉被告嘉兴锦笙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货款4299元人民币;2.本案案件受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