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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立玉诉被告王前刚、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戚小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451

戚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郑立玉诉被告王前刚、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戚小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立玉损失74220元;二、被告王前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立玉损失25220元;三、被告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立玉损失7295元;四、驳回原告郑立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1元。由原告郑立玉负担1312元,被告戚小宝负担1968.5元,被告王前刚负担1968.5元,被告上海辛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1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

 

 

 

承办法官:朱敏   

联系电话:025-8376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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