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890号
滕远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滕远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4163.6元、公摊水电费448元,合计461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