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宪伟诉被告南京珂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于迎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9-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245号

南京珂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宪伟诉被告南京珂信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于迎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确认原告陈宪伟系持有被告南京珂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实际股东;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南京珂信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等更登记于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九月十四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