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823号之一
魏代春:
本院受理原告周祥诉被告魏代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魏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周祥劳务费5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代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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