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程晋华诉被告马云举、薛成艳、卢善平、张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2-0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39

张位刚:

本院对原告程晋华诉被告马云举、薛成艳、卢善平、张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程晋华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