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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99号

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与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已解除;二、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入股金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三、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慧康健宜居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月一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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