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执异70号
黄怀玉、黄木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永新金属表面处理厂申请追加拟两人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十九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质证,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