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681号
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勇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朱修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迁市久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256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修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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