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诉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何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2-08-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024

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何小丽:

       本院原告郏德芳、邹保兰、徐艳、郏子涵、郏宣博被告张靖、滁州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通皓达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何小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20210111民初4024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副本。

                       八月二十六

 

 

 

承办法官:靳德华

联系电话:025-837687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