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564号
邓仁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二马农产品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购菜款6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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