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076号
张德红: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欠款本金77972.99元;二、被告张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手续费8740.34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6日的利息762.57元;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以银行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但利息和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张德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