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88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乐、黄饶、刘寿珍、陆洋、许世华、张宁泉、顾庆洋、曹晓辉、钟家强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下称江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保障房公司)、南京中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广清、朱德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新乐等9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购房款916742元给被告中康公司,中康公司交付两处房产8号地14栋2401室和9栋2101室两处房产。被告保障房公司和被告江浦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因拆迁补偿在被告处有两处房产,位于8号地14栋2401室和9栋2101室。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故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相关权利人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自本公告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相关权利人可持身份证件、债权凭证向本院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人:俞昌盛 陈梦梦
电话:83768622 83768620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