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502号
吴广宁:
本院受理原告卢才明诉被告吴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速给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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