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42

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鲍家福与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0111民4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姚海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鲍家福劳务费212044.09元二、驳回原告鲍家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33元,由原告鲍家福负担21147元,被告姚海峰负担2386元。鉴定费35000元由姚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