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1662

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所供ISO7742DWR芯片2000个;四、被告王鸿亮对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3元,保全费1991元,合计4294元,由原告深圳市腾浩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89元,由被告南京金码地贸易有限公司、王鸿亮负37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