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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08-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1982

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你公司、李永、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35689.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5689.2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保函费750元,共计35750元;三、被告潘丽丽、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永、潘丽丽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9号托乐嘉花园友邻居8幢102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372元,财产保全费32020元,合计11392元,由被告李永、潘丽丽、盐城恒兆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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