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1244号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邦斯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胡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耀、胡月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邦斯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400元及利息(以44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保全费470元,共计915元,由被告张耀、胡月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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