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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875

赵林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3239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750.94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2年05月09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以上一、二项共计【44149.54】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VSHCAAC59F363786)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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